iPark公告栏

站内搜索:
首页>>新闻中心

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办法》

更新日期:2008-09-17 10:11

2008724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第二次修改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91起施行。这是贯彻国家新新时期人民防空方针政策,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适应改革开放和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重大举措,必将有力推进全省人民防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重要意义

首先,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人民防建设事关国家安危和战略全局。虽然我们处在和平建设时期,但天下并不太平,我国仍面临着多重安全威胁,仗可以千日不打,国不可一日无防,我们必须要有高度的忧患意识,居安思危。其次,现代高科技局部战争昭示,一旦有战事,空袭与反空袭将成为主要作战样式,城市特别是经济发达、地位作用重要的城市,将成为敌方打击的首选目标。无锡地处长江三角地区,紧邻上海,经济发达,也是国家规定必须设防的重点城市。第三,以满足人民防空需要为前提的地下空间开发可以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缓解城市交通拥挤和停车难的矛盾。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形成城市建设立体开发、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将有力推进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第四,由于战时组织人民防空和平时组织防灾救援总体要求和目的相一致,消除空袭后果和消除灾害事故后果在组织指挥、展开救援和救灾力量使用上相似。因此,无论是从应对战争威胁、防灾减灾还是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为什么要对《实施办法》修改

《实施办法》自1999实行以来,对规范和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工作开展,推动人民防空事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战略形势的变化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原《实施办法》不少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人民防空工作的需要。这次《实施办法》修改,以《人民防空法》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着眼于新形势下人民防空工作新情况、新要求,从人民防空功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入手,对滞后于现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中比较原则的规定,以及原《实施办法》没有规定的新情况新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对我省近几年来人民防空工作成功经验和特色做法,进行了提炼、概括和吸纳。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内容更加充分和完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充分体现了经济社会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辩证关系,以人为本、人民安危至上的执政理念,更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

三、修改后的《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条款由原来的34条内容增至39条,按照为民、管用、科学的要求从扩展人民防空的功能、明晰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义务、强化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规范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一下方面:

1、明确了各级政府抓好人民防空工作的具体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研究解决人民防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人民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分类规定本级重点防护目标,并将防护措施列入规划;组织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利用指挥、通信工程、掩蔽工程等人防资源,发挥人民防空资源在平时防灾、救灾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作用;组织人防、绿化、建设(规划)、林业、园林、交通、水利等部门开展用于防空防灾的林地(林带)建设;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并根据需要组建人防志愿者队伍;开展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和普法教育规划;负责主要用于指挥工通信设施建设与管理和重大演习保障等的人民防建设经费等。

2、明确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相关要求。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结构或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进行易地修建和管理。任何地方部门不得制定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减免易地建设费的优惠措施。规定开发区(高新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高教园区等应当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人民防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建设程序、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依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对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重申了人民防空经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确需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同意。依法筹集的社会负担的人防经费,必须缴入同级政府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财政纪检部门应当予以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指挥工程、通信设施建设与管理和重大演习保障等。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当事人逾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按日加收2滞纳金。

4、明确了人民防空建设坚持平战结合与两防一体化的原则。强调人民防空贯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防灾、救灾和处置突发事件相兼容的原则,坚持防空防灾一体化。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人民防空专业队平时应当纳入应急救援体系,协助政府完成抢险救灾任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等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及应对突发事件服务。要充分发挥人民防空设备设施和群众防空组织在平时经济建设和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工作中的作用。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指挥、通信工程、掩蔽工程等人民防空资源,发挥人民防空资源在平时防灾、救灾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作用。

5、明确了重点防护目标范围和防护要求。规定城市党政机关、广播电视系统、交通、通信枢纽、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桥梁、江河湖泊堤坝、水库、仓库、电站、供电和供水、供电、供气工程,以及其他空袭次生灾害源等为重要防护目标。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建立防护组织,制定防护方案,建设防护设施,落实防护措施,组织防护演练。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单位不制定防护方案,不落实防护力量和防护经费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细化了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明确规定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单位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由单位负责;个人投资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者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开发利用,有关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保障用水用电,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规费减免。对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单位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7、规范了人民防空专业队的组建、任务、训练、管理、器材和经费保障。明确了人民防空专业队平时由负责组建的部门训练、管理,接受人防主管部门和军事机关的业务指导,定期组织整组、确保组织、训练的落实;战时接受人防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组建各人民防空专业队的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或者责任人,具体负责人民防空专业队的训练和管理工作。人民防空专业队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组建单位提供,特殊专用装备、器材,由各人防主管部门负责。

8、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对违法不建防空地下室设置处罚五万元以上的下限。增高了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拆除工程应当补偿而未补偿的、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处罚。增设了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工程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人防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失职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绝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要评论】【收藏本页】【】【打印】【关闭
iPARK  隐私声明

2007 iPARK  版权所有. 保留所有权利 |商标 |隐私权声明 | OSPOD技术支持